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就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学校、宾馆、餐馆、单位食堂使用生猪产品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联合执法大队负责县城区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卫生监督、税务、畜牧、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县城区屠商和用肉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县城区学校、宾馆、餐馆、单位食堂必须采购、使用县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经检疫且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三、县城区学校、宾馆、餐馆、单位食堂不得为不法屠商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与不法屠商私自挂勾采购、使用未经定点屠宰,未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 四、县城区学校、宾馆、餐馆、单位食堂采购、使用生猪产品必须建立进货台帐,台帐上要详细登记采购时间、采购渠道、采购数量;采购人、验收人要在台帐上签字、签名;采购时,采购人要向屠宰厂或送货商索取票证,所有供货票证要妥善保存一年,以便稽查核实。 五、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联合执法大队要对学校、宾馆、餐馆、单位食堂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采购、使用的生猪产品、进货台帐和供货票证。 六、县城区学校、宾馆、餐馆、单位食堂采购、使用未经定点屠宰、未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由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联合执法大队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猪产品,并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同时电视曝光。 七、县城区学校、宾馆、单位食堂要配合、支持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联合执法大队的监督检查。对不配合监督检查,不提供台帐或供货票证,阻碍执法检查的,将作为其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力”考评的依据,纳入年终综合考评。 八、县城区学校、宾馆、单位食堂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其下属单位的管理,责令其下属单位遵纪守规,服从行业管理。 九、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联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ОО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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